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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補助對象為地方自治團體者,屬政府依法令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之項目,均不予支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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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