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2條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緩起訴處分金:指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依本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支付公庫之款項。 二、認罪協商金:指法院為協商判決並依本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支付公庫之款項。 三、公庫:指中央政府之公庫。 四、補助款:指以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為收入來源,並由檢察機關編列預算而專用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及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款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