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9條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之下列費用,除第四條第一款情形外,不得以補助款補助: 一、興建、購置或維修辦公房舍。 二、購置、維修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 三、房租。 四、水電費、瓦斯費及通訊費用。 五、人事薪資及加班費。但該人事薪資需求係因申請計畫而新增,且屬該申請計畫核心工作內容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為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 前項第五款但書情形,所核定補助之人事薪資不得超過該計畫人事薪資之百分之六十;且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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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