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 第20條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0條

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