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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6條

全縣區域選舉,職業選舉應出之縣參議員名額,由縣政府於谷舉二十日以 前公告,並製選舉票,分發各鄉鎮及各團體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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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