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 第27條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7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用製發之選舉票紙書寫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