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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8條

區城選舉之當選人,以本鄉鎮內之公民為限,其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 時,以參加選舉各鄉鎮內之公民為限。 職業選舉之當選人,以各該團體之會類為限,會同複選時,以參加複選各 團體之會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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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