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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1條

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縣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簽復,逾期不簽復者,視 為願應選,當選人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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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