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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6條

縣參議員之選舉,全縣各鄉鎮及各職燉團體,應於星期日或例假日同時舉 行。 前項舉行日期,由縣政府決定,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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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