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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7條

區域選舉,由每一鄉鎮民代表會選出縣參議員一人,但鄉鎮數超過一百之 縣,得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七 人。其名額分配辦法,由省政府斟酌當地人口交通等情形定之,並報內政 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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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