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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置顧問、組長、室主任、視導、專員、股長、組員、辦事員、書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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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