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9條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並得分股辦事: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 、罷免之辦理事項;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 長選舉、罷免之計畫、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 、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人及罷免案投票人名冊之編造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之辦理事 項。 四、第四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辦理;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及法令之 擬釋事項。 五、行政室: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 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及行政室。但金 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