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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 (市) 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之。 兼任之總幹事應隨其本職異動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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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