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一)關於三七五減租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定事項。 (三)關於復勘決定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報耕地歉收成數事項。 (四)關於地方普遍發生災歉時,減免地租辦法之議定事項。 (五)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處事項。 (六)關於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二、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 (一)關於推行三七五減租之宣傳及輔導事項。 (二)關於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議事項。 (三)關於查勘耕地災害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辦法及其轉報事項。 (四)關於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事項。 (五)關於縣(市)政府及其耕地租佃委員會交辦有關三七五減租之諮詢或調查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