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第一款人員為當然委員外,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由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遴聘公正之人士擔任: 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為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及農會理事長。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為鄉(鎮、市、區)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 二、佃農委員五人。 三、自耕農委員二人。 四、地主委員二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其身分變更、因故不能擔任或不適任時,應重新遴聘,補足原任委員任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