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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1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日常會務,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負責處理。總幹事、幹事分別受其直屬上級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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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