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9條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分別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或鄉(鎮、市、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鄉(鎮、市、區)公所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縣(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