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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經遴聘後,分別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給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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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