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第2條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第4條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第5條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第6條醫療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第7條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審核作業規定,辦理醫療補助事宜。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