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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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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