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 第2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2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