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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 第3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3條
安維工作之編組及其任務如下: 一、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二、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三、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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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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