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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機關或機構,及私人或團體所有文物,保存價值之入藏審定。 二、典藏文物不符典藏效益之註銷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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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