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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館長或館長指定之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館長遴聘館內人員及館外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館外專家學者應具備文物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且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館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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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