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5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會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