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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因委員出缺而增補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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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