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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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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