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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註銷:指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從典藏管理中永久除籍之程序。 二、處置:指文物註銷後之處理方式。 三、註銷品:指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審鑑委員會)審定註銷之文物。 四、參考品:指文物註銷後,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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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