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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第3條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3條
本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一、文物不具備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之典藏價值者。 二、文物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文物毀損且無法修護者。 四、文物遭竊、搶劫或遺失,確認無法取回者。 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六、文物保存易造成管理或安全疑慮者。 七、文物種類或性質重複達一定數量者。 八、其他不符典藏效益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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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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