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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三 節 候選人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具有外國國籍者,指於申請登記時仍未喪失外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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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的其他條文

第11條申請聯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於規定期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一、候選…第11-1條(刪除)第12條(刪除)第13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第15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重行選舉,應自公告停止選舉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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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