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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定期重行選舉,應自公告停止選舉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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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