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有聲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錄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複製分發。 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號次,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上之號次。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