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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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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