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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其設置要點,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

「選舉罷免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法第十條所定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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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