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33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前項工作人員應配帶之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