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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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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