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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二 節 選舉人名冊
本法第十六條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加蓋編造機關印信。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編造,因選舉人原戶籍地之村、里行政區域調整致變更者,以調整後之村、里為準。 戶政機關依本法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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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