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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公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公告,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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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