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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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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04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
第八十四條
、
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
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八十九條
第一項、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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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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