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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10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05條
當選人有
第二十八條
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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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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