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113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13條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或
第四十一條
所定應撥給候選人或政黨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2條
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第1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