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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1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三 節 候選人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三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前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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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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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