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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13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3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一 節 選舉人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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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選舉人」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第12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二、…
第14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
第15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
←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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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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