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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1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5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一 節 選舉人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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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選舉人」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第12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二、…
第13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
第14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
← 第14條
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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