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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5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一 節 選舉人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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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選舉人」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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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