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6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5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