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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 第3條
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3條
本府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連同前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本府所屬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前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七十小時,但經各機關評估確有業務特殊需求者,延長辦公時數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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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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