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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4條

評選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選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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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