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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3條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由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署長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會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四人,由營建署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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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