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6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參加評選之建築投資業,應係領有由內政部頒發識別標誌之公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內政部或其指定委託單位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影印本。 三、最近五年投資興建住宅及工商業大樓業績證明文件。 四、公司組織及職員名冊(附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五、最近五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公司及其負責人無欠稅及最近五年內無違章案件證明。但違章案件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者,不在此限。 七、公司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八、其他有關資料。 前項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稱最近五年,係指向內政部申請參加評選之前一個月往前推算。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