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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建築投資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者,除撤銷其參選資格外,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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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